聯盟章程
時間:2017/04/19 11:19 來源:
章 程(草案)
第一條 中華消化心身聯盟(CDPU),是中國致力于運用消化心身醫學整體醫學觀念、診療思維、預防和臨床處置手段解決消化系統健康問題的醫學專業人員的群眾性的學術團體。中華消化心身聯盟(下稱聯盟)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的民間學術組織。
第二條 本聯盟的宗旨是組織我國有興趣或致力于消化心身醫學理論和實踐事業的人士(包括醫學專業學者,以及健康相關行業人士),建立聯系,共享信息,學術交流,協調工作,提升應對和處置各種與消化心身醫學相關健康挑戰得能力。
第三條聯盟的任務主要包括:
(一) 面向社會公眾普及與健康相關的消化心身醫學疾病知識、保健理念、對社會生活事件的正確應對方式方法等,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二) 加強致力于消化心身健康事業人士的聯絡,促進行業信息共享、學術交流,以及處置消化心身健康問題的能力進步。
(三) 向相關健康事業管理和實施部門(機構)或慈善事業提供高效率項目實施和知識傳播平臺,為相關工作提供便利。
第四條聯盟的工作開展方式主要有:
(一) 學術會議:國內外最新基礎和臨床研究進展成果、新理論新思維的研討。
(二)學術協作:多中心基礎和臨床研究、疑難或典型病例會診討論。
(三)繼續教育:開展各種形式的科學普及教育,出版有關學術和科普讀物,組織消化心身健康相關的臨床能力提升培訓活動等。
(四)項目開展:參與、推動政府或行業團體、慈善機構倡導的各種形式消化心身健康事業相關項目(如醫師聯合機制、機構、互聯網等公眾平臺的建設;公益健康事業;促進醫療新技術相關項目的開展等。
第五條聯盟會員。凡承認本聯盟章程,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并經所在法人單位允許者,可申請為會員:
(一)獲得醫師、編藥師、護師、編輯、助教、助理研究員、工程師等資質以上及相當技術職稱(或崗位)
(二)獲得醫學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等醫學院校畢業工作五年以上,或從事消化系統健康項目組織管理工作多年,有相關經歷或成就
(三)從事消化系統健康相關科學研究,醫藥(或設備)生產,醫學出版物編輯出版等行業管理者,可按團體會員方式申請加入
(四)對我國消化心身健康事業有突出貢獻的國內專家,可接受為本盟名譽會員或終身會員
(五)熱心于消化心身健康事業宣傳和組織的各界人士,或患者經聯盟組織機構核準,也可以成為會員
第六條入盟手續:
個人會員,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經理事會批準交納入盟費,經注冊發給會員證書。
機構會員,由機構直接申請,經理事會批準,伴發機構會員證書,機構設立的常任聯系人,頒給聯絡會員證書。
名譽會員由理事會成員推薦,理事會邀請,經本人同意后頒發名譽會員證書。
第七條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優先獲準參加聯盟學術活動、國內外學術會議。
(三)優先獲得聯盟整理、編輯、出版的有關學術及科普讀物,包括電子音像資料。
(四)優先獲準參加聯盟的繼續教育項目。
(五)優先獲得聯盟專家的各種形式的學術幫助(會診、治療等)。
(六)向聯盟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
(七)會員可以無條件退出聯盟。
第八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聯盟章程。
(二)執行聯盟的決議。
(三)完成聯盟委托的任務。
(四)積極參與聯盟倡導的健康事業。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可聲明退出聯盟,嚴重違反章程者應勸其退盟,不按規定交納會費勸說無效者應視為自動退盟。
第十條學術上有杰出成就,對本聯盟工作有重要貢獻,不在繼續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者,可分別予以表彰或授予適當名譽稱號。
第十一條 聯盟最高權利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由聯盟區域組織產生,任期四年,至少兩年召開一次會議,其職責包括
(一)通過和完善聯盟章程。
(二)審查和批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決定聯盟總體以及階段性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民主協商選舉常務理事會和推選名譽主席。
(四)通過提案和決議。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由主席,副主席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第十三條 聯盟設秘書長、副秘書長、司庫、由主席提名,常務理事會通過。秘書長、副秘書長、司庫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協助主席、副主席工作。
第十四條 聯盟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職工作人員,組成辦事機構。
第十五條 聯盟分支機構。聯盟分階段完善或調整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按兩個系統開展工作:
(一) 按行政區域需設省或自治區的分盟。設省(市或區)委員會,分支委員會在聯盟理事會及常任理事會指導核準下組建并開展工作。
(二) 按亞專業設置亞專業委員會,在聯盟理事會及常任理事會指導核準下組建并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聯盟經費來源:
(一)申請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相關項目資金支持。
(二)多渠道申請開展學術交流活動、醫學繼續教育項目,以及相關臨床研究、健康咨詢活動的收入。
(四)會員會費。
第十七條
經費分配及監督:
(一)籌資原則上歸聯盟管理,地方委員會的籌資可按理事會決議適當留成。
(二)參加疾病防治、慈善、科研及健康咨詢活動,原則上由承擔分支機構決定收支和勞務分配。
(三)區域組織活動的收支原則上由地方委員會負責,聯盟總部機構協助管理和運營。
(四)所有開支由理事會監督,資助款項接受資助方監督。
第十八條 聯盟常設辦公地址設在北京。
第十九條 聯盟財務運營工商法人機構由理事會決議認定。
第二十條 聯盟會徽、會員證書由本會自制。